2月23日,财政部、国土部、央行、银监会公布《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涉及问题的通报》。通报称之为,适当增加或暂停追加以后年度土地储备规模,拒绝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专家称之为此举意图防止土地资源浪费和减少地方政府债务压力。通报称之为,各地土地储备总体规模,应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财力状况、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偿还能力等因素确认。
通报特别强调要合理确认土地储备总体规模,现有土地储备规模偏高的地方要减缓已储备土地的前期研发和供应工程进度,适当增加或暂停追加以后年度土地储备规模,防止由于土地储备规模偏高而构成土地资源利用不充份和地方政府债务压力。通报拒绝,土地储备机构追加土地储备项目所须要资金,应该严苛按照规定划入政府性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益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严重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问题。一位西南某市财政系统人士告诉他《经济参考报》记者,事实上,很多地方的城投公司等经营性机构用没研发、没已完成征地移往的生地不作抵押,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将土地整理研发成熟期地,之后将熟地展开招拍挂,以此取得土地出让收益,再行用这部分收益来交还银行贷款。
如果土地出让收益不理想,交还债务就有可能不存在艰难。专家回应,新规截断了地方政府通过土地抵押去银行取得贷款的后路,主要解决问题了地方政府借债的正规化问题,防止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更进一步不断扩大。
此外,通报还拒绝各地区融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现有土地储备机构展开全面清扫。每个县级以上(不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应以不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对于反复设置的土地储备机构,应该在传输裁并的基础上,按规定新的划入土地储备名录管理。此外,土地储备工作不能由划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分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不准不得再行专门从事追加土地储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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